长鸿高科: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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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 号),宁波长鸿高分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744,736.98 元。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鸿高科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甬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
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甬兴证券作为长鸿高科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完成了相关发行工作。长鸿高科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完成后,甬兴证券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
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一)督导长鸿高科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督导长鸿高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二)督导长鸿高科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长鸿高科有效执行并完
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项;
  (三)督导长鸿高科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召
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长鸿高科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工作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5 年 5 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被宁波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
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累计实现收入 19,552.55 万元,较预计金额超出
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白骅作为长鸿高科董事
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长鸿高科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长鸿高科及白骅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
股东会审议通过,甬兴证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6 年 1 月,公司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负责人被宁波
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以及对陶春风、白骅、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
  经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销售管理、在建工程管理执行不到位、募集资金
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存在部分销售发货日期早于销售合同签订日期,重大工程
合同审批未按内部制度履行审议程序,未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分级审批权限等问题,
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15 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公司存在部分收入确认单据不规范的情况,未谨
慎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2024 年半年度提前确认部分营业收入,导致公司
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陶春风作为董事长、白骅作为董
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
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长鸿高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陶春
风、白骅、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相关改正措施。针对 2024 年半年度
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问题,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24 次
会议,对 2024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重新披露;针对内部控制不
完善问题,公司明确了“先合同后发货”的标准顺序、重新修改了《在建工程管
理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将予以规范执行。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
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等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长鸿高科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
持续督导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报告书“五、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二)”提到的未明确募集
资金使用分级审批权限问题,公司进行了整改并重新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除本报告“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
况”相关情况外,长鸿高科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
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本报告“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
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的相关情况,如上文相关说明,公司已经进行了改
正,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樊友彪           赵江宁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李   抱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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