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峰环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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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议做出决议召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通知”)
,并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提交会议审议
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 14 时 30 分在重庆市大渡口区
建桥大道 3 号三峰环境总部大楼 101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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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向贵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8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363,975,307 股,占
本次股东会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807%。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网络
投票股东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包括以视频方式参会)了本次股东
会,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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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
及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的规定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
束后,贵公司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的议案》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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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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