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微信、微博、论坛、股吧等社交平
台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司客户、合作伙伴、政府机构及社会公众对公司
品牌形象认知,对公司业务合作、产品和服务销售造成负面后果的信息;
(四)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五)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品牌信誉或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突出导向、协同应
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舆情事
件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处理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
信息上报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公
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社会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
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或舆
情工作组,同时根据要求做出相应的响应及处理。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
体、上证e互动平台、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日常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法务部通报日常生产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舆情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证券投资部、董
事会秘书,并协助对相应事件核实及处理;
(四)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员工的舆情管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舆
情意识和应对能力,引导员工规范自身言行,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舆情事
件。
(五)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遵循及时、
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加强对舆情环境的监控和信息的采集。由证
券投资部统筹收集相关部门舆情监测需求,引入专业舆情监测系统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舆情监控。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高效行动: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
情后能快速反应、迅速采取行动,高效制定相应的危机应对方案,避免事态扩大
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内
部及对外宣传工作,保证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
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认真地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并
根据舆情事件的发展情况制定针对性方案;
(三)保持客观、积极面对: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保持客观、中立
的态度,及时、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
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以公正、
有担当的态度提升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化解和消除不良
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证券投资部联合品牌推广部每日查看各大财经媒体平台、论坛、股
吧、社交平台的舆情动向,及时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
应当立即报告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在知悉并核实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
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了解并判断舆情的具体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必要时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
灵活妥善处理。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
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面舆情源头负责部门联合拟定初步应对方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技术或公关
手段快速降低危机或不实报道的负面影响,公司其他部门均应给予高度配合;
络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
对外沟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口径,选择合适的场合、时机及方式解答相关问题,
正确引导舆论走向;
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
的情况下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积极处理舆情信息的正向态度,稳定市场
预期。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
点扩大;
澄清。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舆情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
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引发公司舆情、知悉舆
情后未及时处理并上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资本运作相关方、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
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