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
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
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
货币掉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
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
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
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
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方可进行。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
第十条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
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运作和管理,并负
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
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 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
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
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 财务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
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长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 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
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 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额度、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
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
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
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
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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