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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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兼顾”的
薪酬体系,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爱柯迪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长
期稳定发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
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并确保公开、公正、透
明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和长远利益相结合,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三)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决定,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的条
件、考核标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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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考核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调整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半年度
/年度绩效奖励(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并根据公司当年度实
际经营状况及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调整。
  (一)基本薪酬:参照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等制定,按月发
放;
     (二)半年度/年度绩效奖励(绩效薪酬):参考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依据公司的经营结果,结合个人职级及评价周期内的绩效结果
确定激励金额,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
行业及地区发展水平等制定,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本人年度的绩效评价为参考依据,绩效评价依据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
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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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止付追索
  如公司按相关规定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以外”、
“超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
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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