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已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形成审核
意见如下: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调整实施有利于提高公
司的资产质量,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5 号》约定的重大调整。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草案及摘要已
披露本次交易尚待完成的报批事项,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
示。
沟通协商后,公司拟与王旭龙琦、邓浩瑜、杭州利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利珀投资”)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
次交易方案中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超额业绩奖励、股份分期解锁、股份转让及
质押等事项进行调整。《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规定。
规定,本次交易审计基准日更新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聘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标的
公司进行了补充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48 号),对公司
进行了补充审阅并出具了《备考审阅报告》(天健审〔2026〕413 号)。前述审
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可用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作为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报
材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并同
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
第一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
桂 磊 刘慰庭 方 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