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装备: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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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董事薪酬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依法
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任成员。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
定。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相适应、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
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
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四章   薪酬与激励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董事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
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可以面向内部董事实施业绩激励奖金,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结合公司年度业绩目标与完成情况制定,但个人业绩激励奖金的上限不得超
过其绩效薪酬的一倍。内部董事的业绩激励奖金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其薪酬构成及标
准如下: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每年税前 12 万元的
标准,向其按月发放。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每年税
前 20 万元的标准,向其按月发放。
  (三)内部董事:内部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确定
其薪酬标准。
  (四)如股东单位对其外派的董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董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
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其实际
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九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或部
分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其他监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
予以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
  (二)因其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
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风险,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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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及标准可根据市场环境、公司经营情况变化、行
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作出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领取津贴,不适用本制度关于薪酬的规定;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也无需
适用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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