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
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内部审计准则》
《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杭州市国
资委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商旅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及国家其
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指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公司以及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奉公。公司应当严格内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
保障审计内控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
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审计内控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将审计结果向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审计内控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内控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公司管控需要,经批准后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
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内控部门和内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内控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内控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管控要求,经批准后
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中长期内部审计规划、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总结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执行情况;
(二)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
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同时对资产运营、项目建设、股权投资、
营运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
计结果作为任期考核、职务任免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六)组织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有关部
门报告调查结果;
(七)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根据审计内控部门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三)对下属企业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十五)对所属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六)董事会或者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七)配合国家机关、市商旅集团对本企业的审计。
第十条 审计内控部门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
阅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有关生产
营运活动等方面的资料、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等相
关资料和现场勘查实物;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经办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并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
定,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被审单位故意阻挠审计工作,或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
重要文件的,内审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并报请公司予以相应处分;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对严格遵
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会、
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
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内控部门应当对下属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下属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
本级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审计内控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下列工作事项报送上级审计部门:
(一)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二)重要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
案件及重大营运风险等;
(四)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
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审计内控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由审计内控
部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会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
报审计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 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提前三个
工作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传真送达审计通知书副本)。对于需要执
行的特殊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
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七条 审计方案 根据被审单位具体情况,由审计组组长制定具体审计
工作方案,经审计内控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及函证、计算、分析
性复核和监盘等审计程序,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实物
资产实施审计,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证据及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
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
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单位或部门意见,
被审单位或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
异议。审计报告经审计内控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被审计事项相关分管班
子领导会签、总经理审议、董事长审批后定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审计内控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做
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
下达到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审单位应按审计决定或审计结论及时作出处理,并在规定
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审计内控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内控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
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建立
审计档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
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内控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
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内控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司纪检室、其他职能部室的协作
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
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
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
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结论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内控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内控部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