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建设: 栖霞建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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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
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
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
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
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并予以
披露。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向
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或者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或者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具体
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
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它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
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相应的报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
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它费用可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
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
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其
中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
效评价等综合确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专项方案,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
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纳入公司工资总
额预算管理,建立与经济效益、劳动效率、战略发展目标相匹配的工
资总额决定机制,使公司工资总额管理符合相关监管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岗位价值等因素
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
分配向关键岗位倾斜,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
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做出相应调整,适应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调整薪
酬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发生变化。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九条 在公司董事会授权下,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评估是否需
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
索扣回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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