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分别简
称“《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规定
和要求,本人作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谨慎、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独董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
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切实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履历
季根忠先生:1962 年出生,理学博士,曾任绍兴大学教授,现任公司独立
董事,兼任浙江凤登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季根忠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
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作职责,积极出席各次董事会和专业委员会,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客观公
正地发表了各项独立意见。
是否 参加股东会情
董事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 况
姓名
董事 本年应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缺 是否连续 出席股东会的
参加董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席 两次未亲 次数
事会次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次 自参加会
数 数 议
季根忠 是 4 4 3 0 0 否 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了 2025 年度召开的 4 次会议,
分别对年报审计计划、定期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对会计师事
务所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内部控制、续聘审计机构、控股子公司宁波
甬德购买华鑫环保股权暨关联交易、向控股子公司宁波甬德增资暨关联交易等事
项进行了审查,同意全部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人参加 2025 年度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两次,第一次会议就 2024 年日
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该
日常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交易定价方式和定价依
据客观、公允,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该项议案。
第二次会议就控股子公司宁波甬德购买华鑫环保股权暨关联交易、向控股子
公司宁波甬德增资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本次交易系公司为纵向
延伸危废处置产业链、拓展危废焚烧业务、与现有业务形成协同效应而开展,具
备合理性与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参照专业评估
机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公允、合理;公司以自有资金按持股比例对
控股子公司宁波甬德增资,合作方同步同比例增资,增资款主要用于收购华鑫环
保 40% 股权,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于提交审议的议
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会中参与议案讨论,依据专业能力和工作
经验做出独立判断,审慎行使表决权,并对上述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履行相关职责,积极跟进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年报重点关注问题与管理
层充分讨论,通过召开专题沟通会等方式,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和安排、审计结果等方面进行沟通,确保审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经营情
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股东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听取投
资者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
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获悉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以电话、邮件等方式积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保持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运用丰富的行业经验,
为公司规范化运营提供合理化的经营建议,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本人履行职责的
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通过现场会议、电话等方式向本人汇报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
立、公正的判断。
三、 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于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资
料,认为: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其交易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客观、公允,内容和程序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和情况,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独立运行产生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公司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华鑫环保股权暨关联交易、向控股子公司宁波甬德增资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
查,本人认为本次交易系公司为纵向延伸危废处置产业链、拓展危废焚烧业务、
与现有业务形成协同效应而开展,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参照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公允、
合理;公司以自有资金按持股比例对控股子公司宁波甬德增资,合作方同步同比
例增资,增资款主要用于收购华鑫环保 40% 股权,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对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核,认为公司定期报告财
务报表等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认真审阅
了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已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本涵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
层面和环节,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同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亦真实、准确、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认为: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审计工作中,该事务所恪守执业准则、勤勉尽职,
体现出较高的执业水准。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用期为一年,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积极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切实履行职责。
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身的丰富行业经验为公司提供有建设意义的意见,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季根忠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之签字页)
季根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