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得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新灵)
作为上海汇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得科技”)的独
立董事,本人在 2025 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
董事会各项议案,有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王新灵,男,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
导师。主要从事高分子新材料的研究,如功能化聚氨酯的设计、合成及应用研究,
高性能 3D 打印材料的合成等。本人已完成多项国防科工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中国商飞及与多家著名化工企业的国际合作项目等;共发表 SCI 源论文约 150 篇。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Journal of Polymer Engineering 期刊
(SCI)编委,上海高强高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宁波上灵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兼经理、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认定的影响
独立性的情况,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务的人员;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二、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会,本人出席会议 2 次。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席和表决任职的
专门委员会召集的会议,履行了委员职责,提升了董事会决策效率,认真审议公
司提交的各项议案,并投出赞成票,没有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
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共参加 1 次会议,就公司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等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共参加 5 次会议(其中第三届审计委员
会 2 次、第四届审计委员会 3 次),就定期报告、续聘审计机构、利润分配预案
等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共召集 2 次会议(其中第三届审计
委员会 1 次、第四届审计委员会 1 次),就董事及高管 2024 年度表现、董事会换
届等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共参加 5 次会议(其中第三届审
计委员会 1 次、第四届审计委员会 4 次),就 2024 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事项、股
权激励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进行讨论和审
议。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考察与了解,公司已为我们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支持,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积极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
时,关注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
解,并及时与董事会秘书沟通相关的报道内容。
三、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激励、业绩预告及快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董事会
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董
事会换届及选聘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等事项,从
有利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在相关的决
策、执行以及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均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其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
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为正常业务往来,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情况定价,遵循了客观、公平、
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金额比重小,不影
响公司独立性。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审核了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除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各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
元融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信息披露程序及对外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截止 2025 年
全资子公司福建汇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汇得树脂销售有限公司、华脉国际有
限公司及上海汇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49.07%,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 15,237.4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的比例为 9.50%,无逾期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上述担保是全资子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及股权激励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公司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
酬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薪酬发放程序能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考核激励的规定
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核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认为相关事项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审机构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报告期内,
公司未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及内控评价服务期间,表现出较强的专业能力、履职能
力,能尽职提供服务,为公司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均同意
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
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督促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通知和要求,对股
东、关联方及公司自身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检查,未发现违反承诺履
行的情形。
(七)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积极推动了公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各自工作
职责,对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运作规范。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真
出席董事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并发表意见,促进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八)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对报告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
完整、充分、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
体系运行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均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期内不存在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十)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指引》实施现金分红相关事项,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董事会换届及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进行换届选项,公司董事会换届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的情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情
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
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审议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
(十二)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
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
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即期回报
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独立董事将督促公司合理、合
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其他事项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在公司的配合和支持下,本着独立、审
慎、忠实、勤勉的态度,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关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运作模式,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有效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态度,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结合公司自身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建设
性的意见。不断加强与公司的沟通与合作,大力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
推动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