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薪酬的激
励与约束作用,吸引、保留和激励核心人才,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除
遵循本制度外,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保薪酬管理合规有序。
营目标实现。
保障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力。
落后的效果。
出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
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
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五条 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增长水平等。
第六条 审批与调整流程
的年度薪酬计划,年度工资调整计划;各级奖罚制度;福利发放制度;
福利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标准等交总经理审核批准。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
作为薪酬计发的核心依据。
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若市场环境、行业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薪酬调整建议,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普通员工薪酬结构
普通员工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
按月固定发放;
考核等级确定发放金额;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 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构成。基本薪酬固定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半年度、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若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公司董
事可按规定参与,具体按相关激励计划执行。
-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不参
与绩效薪酬分配,同时公司承担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
旅费、会议费等)
。
- 薪酬构成: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层级、职责范围核定,固定发放。
- 绩效薪酬:与经营业绩(营收、利润等)及个人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 中长期激励:若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计
划,高级管理人员可按规定参与,具体按相关激励计划执行。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考核对象与周期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董事会
薪酬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年度考核为主。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与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管理指标等;
值,确保考核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为核心依据,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完成情况、行业对标情况等进行综
合评定,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确定与支付的重
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时间与方式
式支付至员工个人;
(1)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在不超过本办法年薪总额度范围内,
具体确定各董事、高管人员的绩效奖金及发放方式。任何董事、高管
人员都不应当参与其自身薪酬的决定过程。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情况,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的定
期报告中披露,董事薪酬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员工薪酬
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暂停支付相关员工薪
酬:
受责任认定的;
第十五条 薪酬追索情形与流程
(1)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从其未发放
薪酬中追索相应赔偿;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发放后,
发现绩效评价所依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或因履职过错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已
发放的相应薪酬;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薪酬追索情形。
申请,附相关证据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管理层审批后(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追索需经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协
商或法律途径实施追索。
第七章 薪酬保密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所有员工薪酬保密管理(公开奖励考核的除
外)
。员工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外泄,不传播,不打听,不比较。
对违反此条规定者给予严肃批评,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第十七条 所有与薪酬相关的调整方案等重要信息,在未经批准
前经办人员、主管干部、中高层领导都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不
得许诺,不得徇私情。违者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严禁所有人员将公司的薪酬体系、标准,发放方
式等信息对外泄露。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