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食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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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障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包含非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由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中,在公司有实际职务的董事按照其在
公司实际承担职责发放相应薪酬。
  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党内职务领导的薪酬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公司规模、业绩相匹配,同时与市
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权责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作用、责任相匹配;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
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前置研究讨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采用年薪制,所指薪酬为含税收入,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分为独立董事津贴及非独立董事薪酬。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平均至每月发放。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
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职务的,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季度及年
度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如适用)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适用)共同构成。
其中,基本薪酬占比40%,绩效薪酬占比60%;任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收入为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激励薪酬,不包含在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范围内。基本薪酬为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实际
任职时间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是与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季度、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按照实际任职时间季度、年度统一核定并予以
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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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年度
薪酬标准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执行。总经理的年度薪酬标准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标准的90%。分管营销副总经理的年度薪酬标准
最高不超过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标准的200%。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党内职务领导)的年度薪酬标准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年度薪酬标准的60%~90%之间,根据职责分工,结合考核结果拉开档次。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按下列公式核算:月度基本薪酬发放额=个人年薪标
准×40%÷12。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发放额=个人年薪标准×6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公司业绩考核得分/100)×个人考核系数×(实际任本职考核月数
÷12)。
  第十四条 任期激励根据任期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期经营业绩目标确定,
最高不超过本人年度薪酬标准的30%,具体在任期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除国家
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内的如取暖补贴、高温补贴、独生子女补贴等之外各种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对于源于企业外部的奖励,除属于
政府或上级领导单位的奖励且奖励资金来源于财政或上级领导单位、明确规
定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之外的,不得发放。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
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公司中长
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中
长期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作为重要依据。公司对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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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月发放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的
酬与年度绩效薪酬的具体分配比例后发放;剩余20%作为延期支付部分,在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其履职合规性、绩效达成情况
后履行支付程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
施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原则上与公司经
营业绩挂钩,以年度确定的薪酬标准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确定最终发放
金额。
  第二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本制度
及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含税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剩余当年度未发放
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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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
的经营发展战略及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五章 薪酬的追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
相应涉及或适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
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触及上级领导单位规定的失职失责行
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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