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体系,强化激励
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坚持按劳分配,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履职风险和贡
献程度相匹配;
(三)业绩导向原则: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及个人工作目标紧密挂钩;
(四)短期与长期结合原则:兼顾当期业绩与长远发展,防止短期行为,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
(五)激励与约束并举原则:健全奖惩机制,落实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合理设
定绩效薪酬与递延支付比例;
(六)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
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和程序,
并组织进行评价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董事会讨论薪酬事项时,涉及委员或董事自身的,相关人员
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披露。
第六条 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股东会审阅董事会
提交的关于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并予以披露。
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与考核等相关工作,其中董事评价考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完成。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参考同行业水平,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参考行业薪资水平、公司经营效益、公司发展战略、企业和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等情况,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实行年度固定津贴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经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董事长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含任期激
励)三部分构成,具体按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薪酬管理办法
(试行)》等制度执行。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岗位职级确定,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为强化业绩导向,绩效薪酬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其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含任期激励):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任期经营目标,另行制
定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除董事长及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原则上不在本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为
基础,结合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对董事的考核主要评价其行为操守和履职贡献,其中行为操守主要包括忠实勤
勉、严以律己等内容,履职贡献主要包括科学决策、监督问效、建言献策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
(一)基本薪酬: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薪酬:实行“年度清算、分期发放”。绩效薪酬采取递延发放,当年
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 70%,平均在每月预发;剩余部分递延至次年、结合任期或后
续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止付追索机制
(一)财务错报追回:公司因财务造假、会计差错等导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
报而进行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违规追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有公司相关规定与本
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