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
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
活动、重大投资、业务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
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
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
洁的内部审计文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
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岗
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
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并具备十年以上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
程造价或者管理等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
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委托没有利益冲突,具备胜任能力的中介机
构开展相关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
正、保密。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须全力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
和立场;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
保证。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操作规程;
(二)拟订年度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并按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审计业务;
(六)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协调配合审计委员会选聘、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八)协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九)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十)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一)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单位、公司党委、董事会、管理层要求办理的
其他审计调查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信息知情权:审计人员对经营管理有关事项享有信息知情权。根据审
计工作需要,可以列席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会议,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人
员按时、完整报送各类资料信息,具体包括:
务报表、营运数据、经营分析等各类资料;
料,与实物资产相关的出入库、盘点结果、盘盈盘亏处理等信息;查阅经营管理
文件、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决议及其他内部管理资料;查阅信息系统权限、业
务流程、电子数据及相关技术资料;
(二)调查取证权: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检查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料、
文件,现场勘察实物资产,实地盘点,检查工作相关电子数据,以及要求有关人
员在指定的工作时间内接受调查询问;
必要时,经董事会批准,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审计调查工作。
(三)管理建议权:提出整改要求与管理改善建议;对查处的违规、失职、
履职尽责缺失等行为,可提出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公司汇报,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及时提出制止性建议,对涉嫌严重舞弊行为、主观故意行为以及履职意
愿或能力出现重大异常的有关人员向公司提出暂停其履职权限等建议。
(四)干部审计监督权:在人力资源部就干部晋升征询审计部意见时,以事
实为依据,对存在重大违规、失职、渎职问题或重大问题整改不力的拟聘人员,
可出具否定性意见;
日常审计检查中,对存在重大违规、失职、渎职问题或重大问题整改不力的,
或下属团队存在舞弊等突破红线事项的干部,可提出弹劾建议(免职/降职)。
(五)督促整改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部有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与验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报送整改进展及佐证材料;
对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有
权提出问责建议。
(六)延伸审计权:本制度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延伸至与
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外部合作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供应商、项目合作方等。
对涉及公司资金安全、资产管控、业务合规及重大风险事项的外部业务行为,审
计部有权开展延伸核查、调查访谈、资料调取及必要的实地核实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明确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司财务收入及支出、资金
使用、账务处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投资或以公司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
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审计,是指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相
关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
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专项审计,是指对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六)其他审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党委、董事会、管理层要
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审计立项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
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立项阶段审计部提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
审阅,作为审计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程序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等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召开审计工作相关会议、收
集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程序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程序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
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
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
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产生问题
的根源,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司内部纪检、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
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
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
依据。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建立和执行内部
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确保内部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要求。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外部
评估。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并督促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因内部审计人员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由公司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拟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