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 光明乳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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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
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
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非独立董事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担任主任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法定程序,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解除职务、解聘的,
自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致
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
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应在离职
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
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及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
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
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
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
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
的限制;
 (三)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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