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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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
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
董事;本制度所称其他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
兼顾内外部公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战略目标和人
力资源策略来制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业绩为导向、责任分工为核心,结合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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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
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内部董事),根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领取薪酬。内部董事不再
领取津贴。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年 8 万人民币。
其他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年 5 万人民币。
第十条 其他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及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考核
周期为月度和年度考核。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
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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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长期激励: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
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
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
并审核确认绩效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
行。其他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季度发放。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
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
施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月度
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暂缓或不予发放其相应薪酬,或追回
其已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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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二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
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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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