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经营活动的连续性,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离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任期届满未连任;
(二)主动提交辞职申请并获批准;
(三)被公司解除职务;
(四)因退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原因自然离职;
(五)因工作调动、职务变更等导致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
(六)其他依法或依《公司章程》规定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离任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聘任
文件的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连
任(董事)或董事会聘任连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
日起自然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完成改选或聘任的,在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式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擅自离职或拒绝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辞任应
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明确载明辞职人员姓
名、职务、辞职原因、辞职生效时间(如未明确,视为送达董事会之
日生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
产生之日,不得擅自停止履职:
(一)因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二)因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除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外,其具体程序、生
效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同时按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协
议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可经决议解除其
董事职务,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
(二)因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擅自泄露公司商
业秘密、内幕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股东会(股东大会)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
该董事可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可经决
议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
(二)因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履行岗位职责,经督促后仍未改正的;
(四)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该
高级管理人员可依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任协议的约定,要
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当
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人士(以下简称“移交接收人”)办理
全部工作及资产移交手续,不得拖延、拒绝移交或隐匿相关物品、文
件。移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任职期间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合规等方面的
全部文件(包括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二)公司授予其使用的印章、证照、办公设备、办公物品等;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客户资源、技术资料等的
数据资产、存储设备及相关载体;
(四)未了结事务的详细清单、处理进度说明及相关联系人信息;
(五)其任职期间签订的、与公司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履行
情况说明;
(六)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资产或事项。
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与移交接收人应当共同签署《离职移交交
接书》,明确移交内容、数量、状态及完成情况,双方各执一份,公司
留存一份备案。
《离职移交交接书》签署完毕,视为移交手续全部完成。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如涉及公司重大投资、重大
关联交易、重大财务决策、重大合规事项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
离任审计程序。
离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离职人员的履职情况、未结事项
的风险及相关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作为公司
处理未结事项、追究相关责任(如有)的重要依据。离任审计期间,
离职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及说明。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如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补偿承诺、股份增持承诺、减持约束承诺等)、
内部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在离职前制定书面的履行
方案及补充承诺,明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
离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前述履行方案及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如其
未按约定履行的,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催告、公告、追究违约
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等方式,要求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中,忠实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两年内持续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前持续有效,不受时间限制。
除上述义务外,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诚实
信用原则及相关事项的性质、影响,结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公司及相关监
管机构,对其任职期间涉及的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合规等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调查工作,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说
明,不得隐瞒、谎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公司有
权在其离职后,依法追究其相关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责任追究方
案:
(一)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移交义务,导致公司资
产流失、文件缺失或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
(二)未履行公开承诺、内部承诺及未结事项履行方案,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
(三)离职后违反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任职期间存在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
失且未承担赔偿责任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其限期改正、补充移交、履行承诺;
(二)要求其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及合理维权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审计费等);
(三)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
(四)限制其未来再次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
岗位;
(五)通过法律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追究其法律责
任;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追责方式。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追责决
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追责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
与风控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工
作,出具复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
依据追责决定采取的财产保全、追偿等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前述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修订程序
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生效后,公司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
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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