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
(六)坚持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负责监督公司薪酬制度、
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作专项说明,
并按规定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
审议通过,按季度发放。
(二)非独立董事: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专职岗
位薪酬标准执行。
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 50%,具体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
司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评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以及年度工作目标
和经营业绩,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条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
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变化相应地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水平、
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高技能人才倾斜,
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工资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
津贴、补贴等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公司依据以下因素综
合确定工资总额:
(一)公司年度经营效益,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为核心
指标;
(二)行业薪酬水平及区域劳动力市场价格;
(三)公司人员编制及人力资源规划;
(四)上一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调整需求。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
执行,按季度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期限和履职绩效核算津贴及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