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须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
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须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须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须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期交易等禁止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董事会秘书
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账户所
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A股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按照规定对各证券账
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
合并计算。
第九条 公司须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时,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须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须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
《公
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须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公司董事在进行本公司股份交易前,须通知董事长(或如董事长拟交易,
须通知另一名指定董事)其交易计划,并在获得注明日期确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
行交易。
第三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非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限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
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
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
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因特殊原因推迟刊发业绩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刊发日起至最终公告日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条第(一)项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配偶、未满18岁子女
以及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被视为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受托人的信托、以及代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的
专业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
易的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权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四章 可转让公司股份数量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司A股股份的,公司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须符合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须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须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A股股份发生变动的,须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的情况,公司董事
会须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或总裁所持有或所被视为持有本公司
各类股份(包括A股或H股)发生变动的,须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在变动后三
个工作日内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提交权益申报表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报告。
相关责任人须就违规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交上述监管机构备案,并须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进行股份交易
的,除非责任人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
公司有权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