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余应敏)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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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余应敏)
  本人作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职,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就 2025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余应敏,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后,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会员,2024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4 月起兼任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89 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会计系,获经
济学学士学位;1995 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会计系,获经
济学(西方会计学)硕士学位;2005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学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年 9 月卸任),本人具备为公司决策和战略发展提供建议的能力,
工作经历、履职能力、兼职情况、履职年限等均经过董事会提前
审核,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性情况自查
     经过自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
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在履职过程中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全部董事会会议,其中现场出席 1 次会
议。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保持了
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 2025 年 9 月卸任前公
司董事会审议的 50 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
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会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次,本人
均亲自出席。
  本人勤勉尽责,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并就会议审议议案发表
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其中,年内审计委员会审议议案 18 项,
ESG 委员会审议议案 2 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议案 3 项,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议案 7 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审计计划,未发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小股东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
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均积
极予以采纳。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公司业绩说明会、董事会及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与包括公
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发展部门
负责人、年报编制工作人员和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等方式进
行现场工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进行充分了解,
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本人审查了关联交易事项,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发生的关联
交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董事会未作出针对收购
的决策和措施。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审查了公司编制的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卸任前,未开展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工作。
  (六)聘任财务负责人
  本人卸任前,未开展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
  (七)提名董事
  本人审核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赵军先生、刘国军先生和第
十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核查了其任职资格,认为
上述人员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股东提名程序、董事会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
  (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对聘任高海先生为总法律顾问的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
高海先生具备良好的专业背景,未发现其有《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程序合法
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本人核实了年报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得薪酬,认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依据股东会批准的《董事及监
事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在董事会中发
挥了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余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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