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数字: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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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
酬管理体系,遵循效益导向、战略导向、按劳分配的工资总额管理原则,
体现内部公平、外部公平与个人公平,并向关键岗位和高层次、高技能人
才倾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利相统一,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
贡献大小相匹配;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相匹配,同
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在符合工资总额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
的制定与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
  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担任的其他
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不担任其他职务的,不领取薪酬及董事
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如需发放,按股东会决议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
发放。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固定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其他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固定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
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目标绩效年
薪原则上不低于固定年薪与目标绩效年薪总额的 60%;任期激励是
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其他中长期激励将根据公司
发展需要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预发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绩效年薪,在年
度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后进行清算,并于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高级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遵循公司的福利政策。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八条 对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业务拓展等方面作出突出
贡献,荣获各类表彰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
结构调整、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等。薪酬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或发生工资总额超发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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