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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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
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公司稳
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其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同行业薪酬水
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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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董事的
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除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外,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评结果发放
薪酬;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额
外发放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是指月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所任职位、责任、能力、风险、
同行薪资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指月度及年度浮动收入,与公司月度及年度经营业绩和个
人月度及年度绩效相挂钩,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按月度及年度分批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公司中长期经营目标及个人累积贡献的奖励,包
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或任期奖金等,具体方案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追索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的一定比例于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剩余比例绩效薪酬
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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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发放相应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有权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有冲突或者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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