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飞光纤: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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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
      率,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
      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及投
      资行为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及投资行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三)其他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标准的投资行为由公司管理层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对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经营及投资,若交易目标为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
      目标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目标为股权以外
      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 1 年。
      对于尚未达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若公司股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六条   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其可行性
      进行评审。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对重大
      经营及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及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时,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有不同规定的,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
      营及投资事项,除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章 决策的执行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确保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的贯彻实
      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
      由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经营及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制定切
      实可行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经营及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
      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
      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书面报
      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公司财务总监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项目实施计划、步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项目决策的
       顺利实施。
       (五)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监督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项目出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
       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
       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
       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
       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
       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
       由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裁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
       算及实施情况,总裁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会
       进行报告,并交财务部存档保管。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报经股东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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