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 孚能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浩)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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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是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孚能科技”)
的独立董事黄浩。2025 年度,本人作为孚能科技董事会的第三届独立董事,在任
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孚能科技(赣州)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参考《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参
与公司决策,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
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的履职
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历
  黄浩,1979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山大学法律硕
士。历任广州正承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专职律师。现任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2025 年 5 月
至今,担任孚能科技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及其附
属企业任职,亦无重大业务往来;不曾为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具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拥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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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在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
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本人本年应参加董
事会 6 次,实际参加董事会 6 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 5 次;本人本年应
参加股东会 3 次,实际参加股东会 3 次;本人本年应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
实际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
  此外,本人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在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
间公司未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了
会议议案,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参与会议议题的讨论,审慎客观地行使独立董事
职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的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对各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
对、弃权的情形,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二)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与公司聘请的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定期沟通和交流,密切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情
况以及审计进展,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现场考察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职责,积极有效参与到公司事务中,
利用参加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会的机会以及平时通过电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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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现场考察等方式,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交易、董事会决议和股东
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
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密切
关注外部环境、市场变化及法律风险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积极对企业经营、法律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的规定。
  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对公司主要信息的知情
权,同时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迅速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
件和必要的支持。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独立董
事履职尽责要求的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予以重
点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
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
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增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新增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
度以及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系公司生产经营中正常业务行为,双方
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在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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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关联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在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未触发收购相关董事会决策程序。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在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本人对公司的
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
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
违法违规情形。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在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既有的内控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能有效保证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的有序运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六)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规定,综合考
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等因素,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并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
提供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经核查,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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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
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七)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在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谭明添先生为公司财
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
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在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九)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在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董立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潘链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同意聘任 Keith D. Kepler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院院长,王志刚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段晓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谭明添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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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严格
按照公司规定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
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在 2025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的情形,不存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始终秉承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托法
律专业背景,对公司各项议案均给予独立审查,推动各项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在履职过程中,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治理结构、合规风险防控等,提出了具有针
对性的法律意见。本人将继续深入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密切关注公司
治理及法律风险动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勤勉尽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为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独立董事: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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