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 中船防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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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
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完善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
易所各自的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船海洋与
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和独立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治理,
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向市场对标,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强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同经营责任
和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考核密切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
酬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坚持合法合规。严格落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福利、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完善配套制度,全面规范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工作。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公司
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坚持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
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审核认定考核结果及应用,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股权激励计划建议。
  第六条 公司人事、财务、证券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其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根据其任职类型差异化设置,具体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规定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在公司担任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管理职务,根据其担任的具体
岗位领取薪酬,薪酬标准按照内部薪酬规定执行。
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另行发放薪酬。
本规定本条第(一)款第 1 目执行。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袍金制,其标准参考同行业和属地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津贴水平、公司经营状况、董事履职情况等拟定。
  (三)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岗位领取薪酬,不另行
领取董事津贴,其岗位薪酬标准按照公司内部薪酬规定执行。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及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特殊贡献奖励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岗位价值、责任范围、
行业薪酬水平及个人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与公司经营效益、业绩完成情况、个
人绩效评价挂钩,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60%。
  (三)特殊贡献奖励:根据年度生产经营与经济效益状况,对公
司经济效益增长、重大战略任务完成及高质量发展推进等方面做出突
出贡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特殊奖励。
     (四)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激励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等另行制订。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细则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另行制
订。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调整
  第九条 支付时间
  (一)基本年薪: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年标准预发部分
当期绩效年薪,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据
实核算支付。绩效年薪实行递延支付制度,递延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
  (三)独立董事袍金:定期发放。
  (四)特殊贡献奖励:年度绩效评价后发放。
  (五)中长期激励:按照具体激励方案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并予以
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服务,薪酬标准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
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
经营情况及市场薪酬水平变化,在必要时提出薪酬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如
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薪
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有权停止支付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予以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
施的;
  (三)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等行为,
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四)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旷工或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的;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履职义务的
情形。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全额或部分追索已发
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因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公司财务报告
被追溯重述,且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的;
  (二)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负有过错责任的;
  (三)因履职不当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认定应承担责任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应追索薪酬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程序。涉及金额较大或情
节复杂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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