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重机: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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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健全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重机”
或“公司”)对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薪酬分配
的激励杠杆作用,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集
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
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二)坚持公平公正。经理层成员薪酬水平体现岗位价值、
岗位责任、管理难度、内部公平等。
 (三)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短期与中长期
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促使经理层成员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健
康发展紧密联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
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明确的经理层成员,包括总经理、副
                        —7—
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
法律顾问。
 第四条    管理机构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
  (一)董事会是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对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审批经理层成员薪酬发
放方案。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经理层成员薪酬与考核
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拟订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拟订
经理层成员当年薪酬发放方案。
           第二章   薪酬体系
 第五条    薪酬结构
  (一)经理层成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专项奖惩、
任期激励、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和专项奖惩,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
与绩效年薪总额的50%,且浮动薪酬(指所有非固定、会因
某种条件变化而波动的薪酬部分,包含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专项奖惩、中长期激励收入等)不低于年薪总水平的70%。
  (二)专项奖惩:根据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重点任
务完成情况,在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外对经理层成员进行专
项奖惩,计入经理层成员当年年度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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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任期激励与经理层成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任期激励由经理层成员任期内每年度余留的绩效薪酬(每年
绩效薪酬30%未兑现部分)之和所构成。
  (四)经理层成员福利、履职待遇等,按照国家政策及控
股股东规定执行。
  第六条   薪酬支付
  公司根据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合理拉开经理
层成员薪酬差距,业绩贡献突出的其他经理层成员年薪可高
于单位主要负责人年薪的90%,未完成业绩考核主要目标或履
职表现一般的其他经理层成员年薪要相应调控,其他经理层
成员平均年薪不高于主要负责人的90%。经理层成员的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绩效年薪为0,任期经营业绩考
核结果为不合格,任期激励收入为0;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
胜任,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不
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标准×岗位系数。
  其中,岗位系数采取差异化设置,可根据任职岗位、承
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确定。其中,总经理岗位系数为1,其
他经理层成员岗位系数在0.6-0.9之间确定。
  (二)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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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年薪=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标准×个人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兑现系数
  副职最高最低系数差距至少拉开0.15(如经理层成员人
数<5时,差距需拉开0.05),同时其他经理层成员平均年薪
不高于主要负责人的90%。
  (三)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标准×个人任期经营业
绩考核兑现系数
  个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兑现系数参照个人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兑现系数设置。任期业绩贡献突出的其他经理层成员任
期激励可高于主要负责人的90%,未完成任期业绩考核主要目
标或履职表现一般的其他经理层成员任期激励要相应调控,
其他经理层成员平均任期激励不高于主要负责人的90%。
            第三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薪酬计算
  本办法中经理层成员薪酬均为税前工资,公司为经理层
成员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
金以及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等费用。
  第八条   薪酬发放
  经理层成员年度薪酬发放采用按月预支生活费、当年兑
现和延期兑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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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月度预发生活费:每年年底前上级单位确定下一
年度预发生活费标准,由任职单位按月预付;
  (二)当年兑现: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在年度报
告披露后,依据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开展成员年度综合考评
工作,结合考评结果确定年度薪酬水平,扣除预发生活费及
延期兑现部分后,由任职单位一次性结算。
  (三)延期兑现: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进行兑现。
  第九条   薪酬追索扣回、止付追索制度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当及时对经理层成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经理层成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其余情况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试行)》(国资委37号令)、《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航空规〔2018〕124号)
及集团公司纪委、质量、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明确的薪酬
                          —7—
追索、扣回规定,开展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中的薪酬追索和
扣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施行与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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