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飞光纤光缆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内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合营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
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独
立于公司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和事业部,以保证其一定的独立性,所
有内部审计活动不受来自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二)客观性: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
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职业精神。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即具备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
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
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与监察部(
(以下简称(
“集团内审
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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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检查,集团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集团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该等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
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集团内审
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集团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
作背景。
第八条 集团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联营、合营公司应当配合集团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妨碍集团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忠于职守,独立、客观
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部门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集团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合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合营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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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国家有关规定或集团公司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集团内审部及相关人员的工作权限如下:
(一)要求公司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确保可以切
实履行审计职责;
(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全面、无限制地接触与审计职能有关的各
种记录(如: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公司会计报表等资料)、人员和实物资产;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经营活动相关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的建议;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侵
占公司资财等不当行为,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制止措施并提出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证明材料;
(七)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严重违规、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建议
总裁或提请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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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及时提供内部审计所需的经营资料和会计信息等资料,并对
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管理层、财务负责人应介绍相关主体在被审计范围内的经营
情况并对重大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三)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四)就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要求
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应遵循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相关规定,
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审计立项及审批,确定审计事项;
(二)成立审计项目小组;
(三)收集审计项目有关资料;
(四)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总体审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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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和具体审计计划;
(五)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
(六)审计实施,包括召开进场会议、实施检查、收集证据、编写
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论和决定等内容;
(七)审计档案建档及保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集团审计部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根据审计项
目特点,内部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性保管和定期保管,其中定
期保管期限为 5 年,所有档案期限自档案归档之日起计算。
保管期限未满的审计档案,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
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
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和
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
立健全问题防治长效机制,避免问题屡查屡犯。
第二十一条 集团内审部加强与公司纪律检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人事、
财务管理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
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集团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单
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相关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集团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
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册、凭证、会计报表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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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碍及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
(三)打击、报复、诬陷举报人和审计人员;
(四)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内审部根据情
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泄露公司和内审机密;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期间,相关监管规则变化的,按其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