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1:5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恒林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
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
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委员
人数。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恒林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
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恒林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次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
同意,可豁免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理出席会议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
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恒林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实施细
则生效之日起,公司 2025 年 4 月修订的《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恒林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