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林股份: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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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林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
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
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具体包括: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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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
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八)因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
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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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并参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
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董事长、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
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
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
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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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
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相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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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制度生效之日
起,公司原《浙江恒林椅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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