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科技: 多伦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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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原则,防止短期行为,同
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
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本
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
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此之外不在公
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与个人业绩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具
体实施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对应审批及披露程序。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
酬发放相关管理规则执行。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公
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整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原《多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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