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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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
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总裁;
  (二)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
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
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
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
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对高管的薪酬分配决定权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形成对高管的薪酬分配决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分别为年薪总额
的40%和60%。
   (一)基本年薪(40%):按12个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年薪(60%):考评等级占40%(按月预先发放20%部分)、深化改
革目标任务占20%。
   第七条      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的确定:公司总裁基本年薪为40万元(税前);常务副总裁基本年
薪为36万元(税前);其他高管人员基本年薪为33万元(税前)。
   第八条      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根据公司经营完成利润目标的情况及高管人员完成工作目标的
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获得的薪酬。公司总裁绩效年薪
为60万元(税前),其中预发绩效年薪20万元(税前);常务副总裁绩效年薪为54
万元(税前),其中预发绩效年薪18万元(税前);其他高管人员绩效年薪为50万
元(税前),其中预发绩效年薪17万元(税前)。预发绩效年薪和基本年薪按月均
发,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清算。
                   第三章   绩效年薪的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
   一、考评等级
   考评等级分为完成和未完成。
   根据经审计后的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和相关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考核指标完
成预算数的,考评等级为完成;考核指标未完成预算数的,考评等级为未完成。
   二、考核细则
   (一)考评等级为完成
管人员进行奖励;超过预算完成数20%至50%(含)的部分按不高于15%对高管人员
进行奖励;超过预算完成数50%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20%对高管人员进行奖励。
于1%对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减亏50%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3%对高管人员进行奖励。
  (二)考评等级为未完成
  对于绩效年薪的40%部分,按照归母净利润预算目标年度实际完成的比例予
以发放。该部分最低发放比例为绩效年薪的20%部分(最低发放比例按月预先发
放)。营业总收入比预算数增加时,对上述扣罚可酌情减免。
  (三)深化改革目标任务的20%部分,根据改革方案任务完成情况发放,2026
年底前完成改革方案任务的70%,2027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方案任务。
  三、其它薪酬收入
  (一) 公司高管人员可享有车改补贴、餐费补贴和履职通讯费用,计入工
资收入,不计入年薪总额。
  (二)除上述三项费用外,不再享有其他津贴、补贴。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与追索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
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
  (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章关于止付追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已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才生效,修改亦同,如果本规则
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追溯至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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