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股份: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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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提高公司经营和管理水
平,将经营者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 通 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权限
第 四 条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方 案 ,组 织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如有需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委托
第三方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 五 条 董 事 薪 酬 方 案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报 股 东 会 批 准 ,并 予 以 披 露 ;高 级 管 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和绩
效评价负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
位价值、经营业绩、可持续发展目标达成等因素,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
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第 九 条 独 立 董 事 在 公 司 领 取 独 立 董 事 津 贴 ,不 领 取 其 他 形 式 的 薪 酬 。独 立 董 事 津
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第 十 条 不 在 公 司 担 任 除 董 事 以 外 的 其 他 具 体 职 务 的 非 独 立 董 事( 外 部 董 事 ),在
公司领取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或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
事),除领取董事津贴外,根据其担任的具体职务或承担的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领取对应薪酬。
第 十 二 条 除 董 事 津 贴 外 ,公 司 内 部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由 基 本 薪 酬 、绩 效
薪酬、专项奖金、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 十 三 条 对 属 于“ 高 精 尖 缺 ”科 技 领 军 人 才 及 其 他 国 内 外 顶 尖 稀 缺 技 术 人 才 的 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
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可 以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和 员 工 持 股
计划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
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发放
第 十 五 条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均 为 税 前 收 入 ,个 人 所 得 税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及住房公积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按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 十 六 条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换 届 、改 选 、任 期 内 辞 职 等 原 因 离 任 /离 职 的 ,按
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第 十 七 条 结 合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同 行 业 薪 酬 水 平 、公 司 业 绩 考 核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或组织结构调整、个人工作职责变更、个人绩效考核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可 提 议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施 薪 酬 调 整 ,并 履 行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绩 效 薪 酬 和 中 长 期 激 励 收 入 的 确 定 和 支 付 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年 度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实 际 情 况 ,实 施 薪 酬 递 延 支
付机制,明确递延支付的人员范围、递延比例、实施安排等,如进行薪酬递延支
付 , 递 延 期 限 为 1-5 年 。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依 据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数 据 开 展 绩 效 评 价 ,其 中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一
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按月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义 务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或 者 对 财 务 造 假 、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因 财 务 造 假 等 错 报 对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追 溯 重 述 时 ,应 当 及 时 对 董 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本 办 法 生 效 后 颁 布 、修 订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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