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构建科学高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积极性,推动公司
持续、稳健、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含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以及经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体现薪酬与公司规模和业
绩目标关联的原则;
(二)遵循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
符;
(三)遵循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遵循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核算、发放、档案管理及相关数据支持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岗位价值、个人资历、能力
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固定收入部分。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评估结果确定的浮动
收入部分,包含根据月度/季度工作进展评估/考核考察或重大奖惩增减的月度绩
效薪酬,及受到公司年度整体经营业绩及个人履职影响的年度绩效薪酬。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根据发展战略需要,依法依规实施股权激
励等中长期激励计划。
(四)津贴:仅限于独立董事,实行年度固定津贴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具体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年度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参照同行业水平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由股东会审议确定,按月度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薪
酬及中长期激励计划。
(二)非独立董事:
取薪酬;
(三)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可能
的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九条 对于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绩
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绩效薪酬的确定
与支付必须以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按《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以下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后,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一)同行业及所在地区薪酬水平的变化;
(二)通货膨胀及宏观经济环境变化;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状况;
(四)公司组织架构、战略方向调整导致的职位或职责变化;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重大变化;
(六)其他合理且必要的情形。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金额,按月度发放。公司独立董事津
贴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北京富吉瑞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岗薪体系办法》执行,按月度核发基本薪酬,并预发月
度绩效薪酬,存在绩效增减应用的,根据上一周期(月度/季度)考核或奖惩结
果于下一周期应用;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
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
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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