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丰股份: 禾丰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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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经济效益的
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禾丰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
《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对象如在公司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薪酬标准按担任其中某一职务对
应的核定年薪基数孰高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薪酬标准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三)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六)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批
董事薪酬。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
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担任公司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第九条执行。未担任
公司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因
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担任公司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担任公司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基本薪
酬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绩效薪酬与公司利润完成情况及《目标管
理责任书》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条 担任公司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
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公司应当确定担任公司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情况,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公司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追责追偿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
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
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程序
同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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