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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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自己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
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
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
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三个月。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十七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
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
明确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
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
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
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
的,还将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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