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药业: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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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目              录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业务,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交易和关联交易制度》
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
有权决策人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
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
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不从事以投
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业务经办、管理部门,负责业务
方案拟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并负责监控外汇利率的市场行
情,识别评估市场风险。
   第六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
用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
施信息披露。
   第八条 首席财务官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责任人,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
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运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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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交易情况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
  (三)负责交易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及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及上报;
  (四)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合约。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根据董事会
和股东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各子公司负责人不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权,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必须上报集团统一批准。
                 第三章     操作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利率、汇率和货币等基础资产,不包括产品、原材料等标的,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
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
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
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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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
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
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
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
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
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
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单笔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业务不得超过 12 个月的交割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严格按照审议批
准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五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
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
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
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管理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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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稳健为原
则,结合销售部的应收账款台账,及时获取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
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交易方案,提交首席财务官
审核。
     第十八条 首席财务官审核交易方案无异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还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币种、金额、汇
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应及时上报,并尽快核查原
因。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对每笔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
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
生。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
险敞口变化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定期向总裁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
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
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
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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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
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
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后下达操
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条 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
准时,财务管理中心应立即告知证券管理部,以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
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
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同时,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
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
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
举措。
   第三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管理中
心应及时告知证券管理部予以披露(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本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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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
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针对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
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
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
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
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开户文件、交易
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
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
责任。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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