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药业: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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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定和完善本公司财务审计制度及管理体系,强化董事会决策功
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以及行使《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
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
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督促其及
时改正。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
聘制度》的规定,选聘、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单独沟通会议。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还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每一
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
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表决方式为举手、口头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及如必要,审计委
员会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的,费用均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管理部应当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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