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发展: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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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
其他经营管理职务,且非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
   三)外部董事:指由股东单位提名,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的董事;其中如有常驻公司履职的,称为专职外部董事
   四)职工代表董事: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代表职工进入董事会的董事。
   五)高级管理人员: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财务核算部等相关职
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
定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
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即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履职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
 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与津贴按以下标准发
放: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内部董事的薪酬依据本条第六项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执行,不额外发
放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外部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专职外部董事可领取
董事薪酬,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实行“预发+核发”制,部分绩效薪
酬的按月随基本薪酬发放,剩余部分在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及履职评价完成后核算
发放,超额发放的部分,由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的次月追回;
     五)职工代表董事的薪酬发放以其所任职工岗位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
度进行发放,不额外发放董事薪酬或津贴;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实行(
                              “预发+核发”制,
部分绩效薪酬的按月随基本薪酬发放,剩余部分在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及履职评价
完成后核算发放,超额发放的部分,由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的次月追回。
  第十一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岗位薪酬、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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