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
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积极
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北辰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董事,但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除此以外不另行发放其他薪酬。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
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
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
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业薪酬水平、自身发展策
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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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普通职工薪酬
水平稳步提升。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具体实
施。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每年
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
和具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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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
按照“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原则,结合公司
经济效益和个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含任期激励)构成。其中年度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是指与董事、高管年度经营业绩、党建
工作等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收入,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 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
任期综合评价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收入。
第十条 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具体方案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三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业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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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
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
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
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与支付,
以绩效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以下款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中应由个人承担
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
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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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完成情况核算薪
酬并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与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重新考核,并追回超
额发放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
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针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少或停止支付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如有);
(二)全额或部分追回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原则
上根据以下因素动态调整: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参考市场薪酬报告及
公开数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确保薪酬实际购买力不降低;
(三)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个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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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及北京市国有
企业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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