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科技: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吴卫民-离任)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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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健
康持续发展积极发挥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
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情况
  吴卫民,男,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1972年12月参军,1989
年10月转业至靖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1989年10月至2013年12月在靖江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系统内单位工作,历任站长、副所长、所长、党支部书记职务。2013年
  (二)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年11月届满离任后不在
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任职期内的六次董事会会议和三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
前,本人细致研读相关资料,为参会建言献策积极做好准备,会议召开期间,本人
认真审阅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客观、
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本人对各次董
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召开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审计委员
会会议审议的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事项进行了
审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外,本人还参加了任期内的1次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
  报告期,本人在任职期间未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
提出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内,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
过程中,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充分了解年报审计程序、
初步审计意见及财务报告信息等情况,积极助推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发挥
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在任职期间,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认
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
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
时,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途径,倾听中小股东的声音,关注中小股东的权
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了密切的联
系,通过面对面交流、现场调研、电话沟通等方式,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充分了解
公司战略规划、产业布局、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方面的
信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为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和建议,发挥了监督和指导的职能。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公司给予积极的配合,提供了完备的条件
和支持。公司与本人之间保持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充分保障了本人的知情权,公司
对于我所关注的问题,都能够及时制定措施积极落实解决。良好的工作氛围为本人
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认为公司的财务数据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事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对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审议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
构的议案》,本人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审计过程中,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实事求是地发表审计意见,审计结果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因此,对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在本人任职期间,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
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
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议案,对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条件及资格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本人认为被提名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提名和
聘任人员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名及聘任均已履行相应前置审批流程,
程序合法合规,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在本人任职期间,未涉及审议相关事项。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实施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
关联交易事项均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查阅资料,公
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定价合理、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公
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在本人任职期间,未涉及审议相关事项。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对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监督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监督
    报告期,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八)对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事项的监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相关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其他工作情况
的情况;
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2025年度任职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勤勉尽
责,并积极参与各项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出席每次董
事会会议,针对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进行了独立审慎的研判并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
发表了明确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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