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肖长清)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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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担任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
各项议案,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
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
了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肖长清:196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管理系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1985年7月-1991年7月在航空部
德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2001年3月-2004年担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业务总监职务;2004年10月-2007年1月担任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并购部
董事总经理职务;2007年2月-2009年1月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董事职务;2009年2月—2018年3月担任国盛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深圳业务部
总经理职务;2018年3月至今,担任深圳市合利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职务;2021年8月至今,担任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2022
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兼职情况:本人除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外,无兼职独立董事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经过自查,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也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或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
属企业任职,不存在与其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情形,也不在与其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权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                             本年应
       本年应参                           出席股
 姓名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参加股         缺席
       加董事会                           东大会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东大会         次数
        次数                            的次数
                                 次数
肖长清     16      16    -    -     6     6    -
人对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1)本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等制度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内部审计、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
资金占用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
各项资料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等事项进行审议,
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本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次,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条例》等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实领薪酬审议,
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以及2024年员工持
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进行审查,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的职责。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人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业绩预告期间开展了以下工作:
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会议,了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审计重点关
注事项;
计师对影响公司业绩不确定因素和会计处理意见;
董事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会议,听取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编制情况及其他关键审计事
项的汇报。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中小股东保持良好沟通交
流。同时,本人还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了解中小投资者的发言和建议。
 (六)现场工作与公司配合情况
本人不仅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会议资
料,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还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了
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新项目建设、采购招投标、年度经营目标等方面的
汇报,密切关注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等情况,提出合理意见。为了解
公司重点项目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本人深入子公司松岩和松辉现场,与企业负责
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项目进展、企业经营和财务会计审计等情况。对企业内部
控制和重点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持续跟踪和重点关注。此外,本人还参加了公司
  本人在履职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
的配合和支持,及时通过微信、邮件及电话等方式提供相关资料,使我能够及时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对于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为有效行使
独立董事职权提供了保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每季度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查,
认为深圳市森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办公厂房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并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监督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执行评价报告情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年半年度报告》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人对定期报告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执行情况,认为公司已经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设计与执行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
陷,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
    (四)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3次,公司未发生业绩预告更正情况。本人
积极关注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业绩情况,与管理层、外部审计机构积极沟通
了解影响业绩预告的主要因素,督促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审慎进行会计处理,
并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五)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情况
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
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了独立性和专业性,坚持独立、客观、公正
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
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
应尽的职责。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
况。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实领薪酬进行了审议,
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领薪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薪酬方案一致,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董事的提名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与任免董事、聘任与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本人认为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合理,激
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行权条件是否成就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
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已届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指标已达到解锁条件,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2024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各持
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持有人可解锁比例为 100 %。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
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
行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2026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职,
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督促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肖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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