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中国
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王瑛、高名湘、陈
缨、冷建兴)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持有本公司股份、签署的相关自查文
件等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以下情形: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职。
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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