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立信中联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作为公司 2025 年度的财
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长鸿高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对立信中联执行公司
沟通审计事项、续聘建议方面进行了监督与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督并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中联项目签字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
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
形。此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其他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公司的任职情况,未
发现除审计必要费用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情况,未发现其他影响公司审
计业务独立性的情况。
二、监督并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性以及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证券业务方
面具有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等
方式持续关注立信中联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等情况。结合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职
情况,经综合评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中联在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职
地履行审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讨论和沟通相关审计事项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立信中联沟通协商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确定了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并持续督促其按既定规划及时完成审计
工作。在立信中联出具初步的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其进行沟通并了
解相应情况。
能,以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为导向,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