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3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217 号)。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无锡分
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11200W226011A),对下属子公司无锡
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恩捷”)向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的额
度为人民币 10,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玉溪支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ZHHT26000229332001 号),对
下属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向民生银行玉溪支行
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 7,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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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主债权额度 担保额度 担保合同内容
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
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②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
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③在
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
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
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
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④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
兴业银行 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
无锡恩捷 10,000.00 10,000.00
无锡分行 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
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
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
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
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
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
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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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主债权额度 担保额度 担保合同内容
满之日起三年。③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
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如债权
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
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
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⑤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
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
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
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⑦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
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⑧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
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民生银行 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
红塔塑胶 7,000.00 7,000.00
玉溪支行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
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
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
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
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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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主债权额度 担保额度 担保合同内容
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①主合同项下所有债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则保
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②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
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人
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
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③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
期之日。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间经审批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6,000,0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35.60%;公司及子
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3,496,092.5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37.28%。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
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