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位科技: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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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大位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4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大位数据科技
(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微、周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6〕57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微、周纯:
  经查,我局发现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位科
技或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交易的情形。
业)等三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关民物业以 5200 万元受让公司位
于揭阳市榕城区环市南路以北、槎桥路以西地段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以下简称仙桥地块)。同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关民物业协助公司与
有关方面协商确定既有协议产生的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青苗补偿款、违
约金、利息等)的具体数额,并一次性支付给公司。上述交易构成重大交易,公
司未及时披露,迟至 2025 年 1 月 25 日才披露仙桥地块已出售的情况,2025 年
外,大位科技在上述公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及影响,导致披露的重
大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大位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微,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纯未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
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大位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微、周纯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内控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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