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4: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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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
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
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的原则
  (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
见,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四)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考虑的因素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及监管政策等因素。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环境等情况。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时间间隔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
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
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并分别经公司
 公司当年盈利、当年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符合实施现金分
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定
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还应
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会上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
会经过详细论证后,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公
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
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并经公司 2/3 以上
的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
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委员
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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