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9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债券代码:123072 债券简称:乐歌转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份”)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333,333股,占总股本的0.9758%。
日起18个月,可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5月6日(星期三)。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发行情况和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6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7月14日 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4年5月1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24年6月3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919号文同意注册,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666,666.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5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399,999,990.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7,132,329.53元(不含增值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867,660.47元。截至2024年10月17日,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5,935,999.86 元(含增值税)后汇入本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账户,到位情况业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毕马威华振
验字第2400562号验资报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已于2024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7名发行对象
认购的股份23,333,333股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已经届满,已于2025年5月6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公司实际控制人项乐宏先生认购的股份3,333,333股,自上市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即将届满,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为1,722股,股本增加1,722股。
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本次向50名激励对象归属的303,063股股票,已于2025年6
月27日正式上市流通。
综上,截止2026年4月29日,公司总股本为34161340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本的96.0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项乐宏先生承诺情况: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
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严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司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
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
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
以执行。
司利益;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本承诺函出具日后,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或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所增持的公司股份按照上述
规定予以锁定。
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本人将通过派出机
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公司/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
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公司/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
本公司/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连带的赔偿责任。在本
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
除已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公司/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
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乐歌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
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公司/本人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和《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
规定,按照公平、公允、合理的商业准则进行;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利用乐歌股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若本公司/本人
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中未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由发行人将预计损
失从当年或以后年度分配给本公司的分红中扣除,并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人以直接和间
接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对上述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
连带的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亦可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冻结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通过变现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占用财产,或以当年本人可取得的分红部分偿还占用财产。
部门行政处罚或要求其补缴的,本人承诺将无条件代替公司缴纳罚款并承担全部补缴金额,本
人愿意全额补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公司/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如发生未实
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
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因本公司/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
应付本公司/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在证券监管
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承诺未实际履行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
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自愿将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所领取的全部薪金
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二)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项乐宏先生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本人申请将在乐歌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过程中认购的乐歌股份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乐歌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上
市首日起满十八个月。本人承诺自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认购的上述股份。
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项乐宏、
姜艺夫妇分别作出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
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
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
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
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
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
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项乐宏先生承诺情况:
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未来实施
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
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
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
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
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
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若违反
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
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
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
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四)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项乐宏先生承诺情况: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
信息披露要求,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
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和本人承诺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
(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
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
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
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
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
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项乐宏、姜艺夫妇分别作出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
公司利益;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公司/本人
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
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
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
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
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
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五)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项乐宏先生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人申请将在乐歌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过程中认购的乐歌股份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乐歌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
份上市首日起满十八个月。/本人承诺自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认购的上述股份。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丽晶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项乐宏、姜艺
夫妇分别作出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自本
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
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
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
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
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
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5月6日(星期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33,33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758%;本次实际可上市
流通数量为833,33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439%。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1名,涉及1个证券账户。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
序 股东名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
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号 称 (股) (股) 流通数量(股)
比例
注1:上述所持限售分总数包含高管锁定股。
注2:项乐宏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15,048,295
股,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当年可上市流通的额度为833,333股,所以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额度为
股份均不处于质押状态。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13,528,940 3.96 -833,333 12,695,607 3.72
高管锁定股 10,195,607 2.98 2,500,000 12,695,607 3.72
首发后限售股 3,333,333 0.98 -3,333,333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8,084,456 96.04 833,333 328,917,789 96.28
三、总股本 341,613,405 100.00 0 341,613,405 100.00
注:表格中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
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