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6-15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股
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二、授权具体内容
称“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
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
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
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发行竞价情况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
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
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
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
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
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
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
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
价结果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
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
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
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
述限售期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
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
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
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
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审议决策公司是
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制作、修改、签署
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
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
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
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小额快速融资方案相关的一
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
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
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
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
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
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
露文件等)
;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
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
关的其他事宜;
(7)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
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登记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
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
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
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
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政
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
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
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
整;
(11)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12)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其他说明
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事宜经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
限届满前启动小额快速融资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