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格尔软件”)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受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
文件、会议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
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就实施
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合法授权。
(二)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及本次激励计划中 4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
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格
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回购数量
告,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 35,755.30 万元,2025 年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384.89 万元,
未达到《激励计划》及《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规定。因此,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 1,245,600 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将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91,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536,600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即人民币 5.4 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向激励
对象支付的回购价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本次回购注销的
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
本次回购注销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